数据来源:企查查(当事人公司/机构全名是通过与相关诉讼立案主体关联获取的)
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尽职免责的适用对象扩大至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和农户等重点领域贷款,细化免责、追责情形,切实为基层信贷人员松绑减负,解除敢贷、愿贷的后顾之忧。
“《通知》为银行业做深做实普惠金融大文章夯实制度基础。”中国银行研究院博士后李一帆表示,2023年10月底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首次将普惠金融列为五篇大文章之一,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普惠金融,体现出我国对普惠金融工作的高度重视。
高质量发展普惠金融有助于推进实现发展效率与社会公平相兼顾、相促进、相统一,是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自我国提出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以来,金融领域多项支持普惠金融发展的政策陆续出台。“《通知》的发布是前期政策的延续,是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体现。”李一帆表示。
进一步细化规则
《通知》要求,尽职免责条款适用于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和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农户经营性贷款。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可参照执行。
业内普遍认为,《通知》将标准设定在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给了银行一定的自主决策权。
“对于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以及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其他表内外经营性授信业务,银行可参照决定是否执行,赋予银行更大的自主选择权。”李一帆表示。
《通知》还对免责情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通知》意在引导银行摒弃‘有错推定’的逻辑和做法,无需相关工作人员自证清白,能够全身心投入到业务中。”李一帆表示,当然,出于满足金融管理和内控需要,在日常工作流程中仍需做到合规留痕,其中的平衡点还需进一步探索。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还明确,即使不符合尽职免责具体情形,只要普惠信贷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所在经营单位不良容忍度目标,原则上仍可尽职免责。“这拓宽了特定情形下的免责兜底范围,彰显了金融管理刚性下的适度柔性。”李一帆说。
明确问责和申诉机制
《通知》提出要规范工作流程,其中还特别提到,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流程主要包括调查、评议、责任认定、申诉等环节。
对于申诉,《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明确的申诉渠道,责任认定结果下达后,被评议人对认定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诉。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认真做好申诉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核实,不得因被评议人申诉而加重其责任认定结果。
对此,业内专家表示,明确申诉程序对基层信贷人员具有重要意义。在金融管理部门的利好政策出台后,需要重点关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落实情况。
从过往情况来看,个别银行存在对员工草率问责的情况。《通知》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未来对基层信贷人员进行问责处理时提供了准确依据。
此外,受访的业内专家普遍认为,明确问责和申诉机制,同样能够避免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问责“宽松软”的问题。根据《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开展风险责任认定工作的各级机构成立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领导小组,或指定现有的相关工作委员会承担领导小组职责,统筹负责尽职免责工作,定期听取尽职免责工作汇报。同时,《通知》要求,领导小组或其授权的具体部门负责责任认定工作。开展尽职免责工作,应严格落实回避要求,确保结果客观公正。
有利于提升服务质效
业内普遍认为,《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普惠金融大文章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
“未来,银行业将不断提升普惠金融工作质效。”李一帆说。
多年来,在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普惠金融发展取得长足进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二季度末,银行业金融机构用于小微企业的贷款(包括小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和小微企业主贷款)余额78万亿元。其中,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32万亿元,同比增长17.1%。
“未来,银行业将锚定增量、扩面、降价三大方向,进一步发力,稳妥合规开发更加符合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等生产经营特点和发展需求的产品及服务,加大首贷、续贷、信用贷、中长期贷款投放力度。”李一帆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制造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强化对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拓展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抵质押融资服务,推动信贷服务提质增效。
“同时安全炒股配资门户,要增强与金融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考核和监管要求,加强正向激励机制设计,探索建立保障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以商业可持续性推动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李一帆说。